中正云霄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新余市惠铭工贸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赣0502执保1541号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新余市惠铭工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邹四英、中正云霄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新余市惠铭工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邹四英、中正云霄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新余市惠铭工贸有限公司已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余市惠铭工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邹四英、中正云霄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简谊莲
法官助理沈梦梦书记员游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