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正云霄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新干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干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赣0824民初1570号之一
原告江西新干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曾小源、江西谦盛置业有限公司、中正云霄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新干分公司、中正云霄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作出(2021)赣0824民初1570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曾小源、江西谦盛置业有限公司、中正云霄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新干分公司、中正云霄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925634.52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2021年8月11日,被申请人已自动履行(2021)赣0824民初157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已自动履行生效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应当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曾小源、江西谦盛置业有限公司、中正云霄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新干分公司、中正云霄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925634.52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查封、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小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