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正云霄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中正云霄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0502执保1523号
申请人:***,男,1957年4月2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
被申请人:中正云霄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城北劳动路799号融城商务城1栋6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2159911471U。
法定代表人:胡小忠,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中正云霄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中正云霄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正云霄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简谊莲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钟 艳
书 记 员 李怡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