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正云霄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鹤山市某某莲花投资有限公司与中正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赣0502执保1494号 申请人:鹤山市**莲花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山市**镇上南出水莲花石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7848585493。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中正**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渝水区城北劳动北路799号融城商务城1栋6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2159911471U。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鹤山市**莲花投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正**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鹤山市**莲花投资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中正**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66776.24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鹤山市**莲花投资有限公司已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鹤山市**莲花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正**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66776.24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