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赣0502执保1494号
申请人:鹤山市**莲花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山市**镇上南出水莲花石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7848585493。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中正**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渝水区城北劳动北路799号融城商务城1栋6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2159911471U。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鹤山市**莲花投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正**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鹤山市**莲花投资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中正**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66776.24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鹤山市**莲花投资有限公司已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鹤山市**莲花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正**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66776.24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