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0830执保22号
申请人:***,男,1970年11月19日生,汉族,江西省永新县人,住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
被申请人:永新县盛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埠前镇仰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300768596474。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84年8月1日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被申请人:江西荣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开大道**广汇万豪国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744253393L。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中正云霄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城北劳动北路**融城商务城**6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2159911471U。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新余市渝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江西省新余经济开发区水西镇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67496632XK。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2022)赣0830民初343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永新县盛源置业有限公司、**、江西荣城建设有限公司、中正云霄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新余市渝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9954549.58元或名下价值9954549.58元的财产”。现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永新县盛源置业有限公司、**、江西荣城建设有限公司、中正云霄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新余市渝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9954549.58元或名下价值9954549.58元的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段 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