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正云霄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井冈山井顺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中正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830执保294号 申请人:井冈山井顺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井冈山市古城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81MA35LCAN6A。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中正**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城北劳动北路799号融城商务城1栋6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2159911471U。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江西荣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开大道1号广汇万豪国际2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744253393L。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90年7月6日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申请人井冈山井顺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正**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江西隆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井冈山井顺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正**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江西荣城建设有限公司、***存款381,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井冈山井顺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井冈山井顺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正**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江西荣城建设有限公司、***存款381,00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425元,申请人井冈山井顺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已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