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县顺达市政建筑有限公司

威县顺达市政建筑有限公司与***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0535财保44号
申请人:威县顺达市政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威县顺城路中段路南330号。
法定代表人:**柱,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82年6月7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
申请人威县顺达市政建筑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对被申请人价值15万元的财产采取诉前保全措施。担保人王敬太以在临西县太行路北侧丽景新城商住小区27号楼1单元101号房屋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担保人王敬太在临西县太行路北侧丽景新城商住小区27号楼1单元101号房屋予以查封,期限为2016年10月9日起至2017年10月8日止。查封财产由担保人王敬太负责保管。
二、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国建设银行威县支行62×××10账户的存款8万元,期限为2016年10月9日起至2017年10月8日止。
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申请人威县顺达市政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