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县顺达市政建筑有限公司

威县顺达市政建筑有限公司与***、清河县辉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533民初1130号
原告:威县顺达市政建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37454412818。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威县顺城路中段路****号。
被告:***,男,汉族,1987年1月24日出生,住清河县。
被告:清河县辉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住所地:清河县武松西街北侧、康庄东南。
原告威县顺达市政建筑有限公司因与被告隋洪印、清河县辉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威县顺达市政建筑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清河县辉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名下的冀E×××××号小型轿车采取保全措施(保全价值9197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清河县辉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名下的冀E×××××号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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