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533民初1468号
原告:威县顺达市政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威县顺城路中段路南3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3745441***18。
法定代表人:**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业务经理。
被告:河南南乐县昌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濮阳市南乐县元村工贸区安济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923584351727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候红亮,男,198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南乐县。
威县顺达市政建筑有限公司与河南南乐县昌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候红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2日立案。原告威县顺达市政建筑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威县顺达市政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威县顺达市政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