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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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482民初629号
原告:浙江子城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镇梅东路东侧、友谊路南侧创业中心大楼七楼东侧。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平湖市恒隆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湖市钟埭街道嘉荟广场6幢6层6002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子城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平湖市恒隆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1日立案。2022年3月16日,原告浙江子城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子城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60元,减半收取1330元,由原告浙江子城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