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豫0191执8086号
移送执行人本院刑庭。
移送被执行人河南**实业有限公司。
本院刑庭移送执行李奇凯、郭艳秋非法公众存款一案,于2017年11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依据:(2017)豫0191刑初231号刑事判决书,2016年3月17日郑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查封河南**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巩义市××国道南土地(土地证号:巩国用(2013)第01980号),判决生效后,本院刑庭将该土地线索移交至执行局,执行中,移送被执行人河南**实业有限公司以查封的土地为该公司合法财产为由,提出执行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豫0191执808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文涛
审判员 孟灵军
审判员 王世争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李翔
书记员高延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