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81民初426号
原告:***,男,1974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诉讼文书送达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被告:河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回郭镇产业集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577614357L。
法定代表人:孙珏,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南**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尚玉拴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牛童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