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宝鸿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宝鸿实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0181执2768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5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
被执行人:河南宝鸿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市回郭镇产业集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577614357L。
法定代表人:孙钰,董事长。
被执行人:***石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金水中路226号楷林国际大厦B座2108室。组织机构代码:78508003-8。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7日作出(2015)***初字第331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河南宝鸿实业有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5日作出(2016)豫01民终1274号民事裁定:按撤回上诉处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后被告河南宝鸿实业有限公司不服,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日作出(2016)豫01民申279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并于2017年2月14日作出(2016)豫01民再2017号民事裁定,撤销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初字第331号民事判决,发回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后上级法院指定本院执行,我院于2018年9月14日立案。因执行所依据的(2015)***初字第331号民事判决书已被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豫0181执276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时怀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