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01执监1093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5年9月6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河南宝鸿实业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石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男,197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河南宝鸿实业有限公司、河南丹石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1日立案执行,现为便于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年金民祭初字第00331号民事判决书【原执行案号:(2016)豫0105执3360号】号执行案件由登封市人民法院执行。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在收到本裁定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登封市人民法院执行,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和平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