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圣垒商贸有限公司

山东汇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圣垒商贸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191民初6635号
原告:山东汇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经十路5777号万科金域国际天泰家园1号办公楼19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55374849X4
法定代表人:张学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雨,山东金盛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圣垒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乐园西中心市场1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6644231108。
法定代表人:宋建兵,总经理。
被告:宋建兵,男,1981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广饶县。
原告山东汇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金公司)与被告山东圣垒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垒公司)、宋建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汇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钱雨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圣垒公司、宋建兵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汇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圣垒公司、宋建兵支付货款本金7655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按付款总额的日万分之五计算(自2020年12月24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圣垒公司、宋建兵承担。事实与理由:汇金公司与圣垒公司自2019年2月起有业务往来,至2019年3月止共计向圣垒公司供应价值147650元的货物,圣垒公司向汇金公司支付70100元的货款后,一直未再付款,经汇金公司多次催要,至2020年12月24日止圣垒公司尚欠汇金公司77550元的货款,后期,圣垒公司向汇金公司员工微信转账1000元,尚欠76550元未支付。为维护汇金公司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所请。
圣垒公司、宋建兵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任何答辩意见。
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经本院审查均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2月25日、2019年3月13日,汇金公司(供方、甲方)与圣垒公司(需方、乙方)分别签订两份《销售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购买数码产品;合同第八条约定,乙方若付款逾期……,同时乙方应每天按照付款总额的万分之五或法律许可的最大利率,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庭审中,汇金公司自述,其公司与圣垒公司存在长期业务关系,有时会签订合同,有时不签合同直接供货。
2020年12月24日,圣垒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建兵向汇金公司出具承诺书,载明“……,圣垒商贸向汇金信息购买台式电脑及笔记本电脑一宗,圣垒商贸于2019年3月日收到该批货物,货物质量没有问题,截止到2020年12月14日止,圣垒商贸累计共欠汇金信息货款77550元。我作为圣垒公司的负责人,同意对上述款项与圣垒商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宋建兵在“承诺人”处签字并按捺手印。庭审中汇金公司自述,宋建兵出具承诺书后,于2021年1月、2月分别通过微信向汇金公司员工共计转账1000元,现尚欠76550元货款未支付。
本院认为,汇金公司与圣垒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根据销售合同可知双方之间建立了买卖合同关系,汇金公司依约供货,圣垒公司应支付相应的货款,现经圣垒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建兵确认,截止2020年12月14日,圣垒公司累计欠货款77550元。汇金公司自认,宋建兵出具承诺书后,另支付1000元,尚欠76550元货款未支付,现汇金公司主张圣垒公司支付剩余货款76550元,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关于汇金公司主张的违约金(以76550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2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本院认为,汇金公司与圣垒公司存在合同关系,但庭审中汇金公司亦自认,双方之间有时签订合同,有时未签订合同,且汇金公司提交的销售合同载明的金额仅为3万余元,故无法证明涉案的货款对于付款时间及违约责任进行了明确约定。但圣垒公司未能及时支付货款,确实给汇金公司造成了资金占用损失,故本院支持圣垒公司向汇金公司支付资金占用损失(以76550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22日(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69倍计算),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关于汇金公司主张宋建兵承担连带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宋建兵向汇金公司出具《承诺书》,自愿承担连带责任,为销售合同的连带保证人且未超过法定担保期限,故其应对圣垒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东圣垒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汇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货款76550元;
二、被告山东圣垒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汇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资金占用损失(以76550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2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69倍计算);
三、被告宋建兵对上述一、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山东汇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57元,由被告山东圣垒商贸有限公司、宋建兵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雁如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裴 静
书 记 员 孙 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