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91民初3575号
原告:山东汇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经十路9777号鲁商国奥城5号楼2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55374849X4。
法定代表人:张学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雨,山东金盛阳律师事务所。
被告:山东圣垒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乐园西中心市场115号,统一信用代码:91370523664423110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81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广饶县。
原告山东汇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圣垒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原告山东汇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汇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汇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75元,由山东汇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董丽娜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宫献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