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523执2194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饶经济开发区。
申请执行人:***,女,1970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饶经济开发区。
被执行人:***,男,1981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饶县。
被执行人:王小蕾,女,1982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饶县。
被执行人:山东圣垒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乐园西中心市场11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刘廷慧与***、王小蕾、山东圣垒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我院于2019年8月29日作出(2019)鲁0523执2194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王小蕾、***共有的位于广饶县金岭水岸华庭小区31号楼1单元201室房产(不动产登记证书号:鲁2017广饶不动产权第0005345号),2020年3月15日通过淘宝网拍卖被执行人王小蕾、***共有的位于广饶县金岭水岸华庭小区31号楼1单元201室,现二拍由付晓艳(身份证号:)以最高价850000元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王小蕾、***共有的位于广饶县金岭水岸华庭小区31号楼1单元201室(不动产登记证书号:鲁2017广饶不动产权第0005345号)的抵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东亮
审判员 刘广明
审判员 燕 斌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常辉
书记员宋佰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