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523执219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会,女,197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饶县。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饶县。
被执行人:***,男,1981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饶县。
被执行人:王小蕾,女,1982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饶县。
被执行人:山东圣垒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乐园西中心市场11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会、***与***、王小蕾、山东圣垒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我院于2019年8月29日作出(2019)鲁0523执2193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王小蕾、***共有的位于广饶县乐园西中心市场115、116号房(不动产登记证书号:广饶20111205)房产一处。2020年4月3日通过淘宝网变卖被执行人王小蕾、***共有的位于广饶县乐园西中心市场115、116号房,现由刘兰(身份证号:)以最高价3570000元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广饶县乐园西中心市场115、116号房(不动产登记证书号:广饶20111205)所有权归买受人刘兰(身份证号:)所有,上述房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刘兰时起转移;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王小蕾、***共有的位于广饶县乐园西中心市场115、116号房(不动产登记证书号:广饶20111205)的查封;
三、买受人刘兰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东亮
审判员 刘广明
审判员 燕 斌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常辉
书记员宋佰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