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523执2193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会,女,197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饶县。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饶县。
被执行人:***,男,1981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饶县。
被执行人:王小蕾,女,1982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饶县。
被执行人:山东圣垒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乐园西中心市场11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会、***与被执行人***、王小蕾、山东圣垒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4069260元,执行到位3570000元,其中提取执行费43093元,过付竞买人垫付过户税款836574.22元,过付给申请人2690332.78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2019年8月21日、2020年4月27日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及车辆等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将财产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经调查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本案已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的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东亮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常辉
书记员宋佰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