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水总有限公司

山东水总有限公司、博兴县大禹水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625执保1471号 申请人:山东水总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3056156E。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博兴县大禹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博昌街道博城五路3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5321852968F。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博兴县农村供水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兴县***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55804005950。 法定代表人:泥立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山东水总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博兴县大禹水务有限公司、博兴县农村供水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02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数额的财产、权益。申请人以担保函或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水总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博兴县大禹水务有限公司、博兴县农村供水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2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数额的财产、权益。 案件申请5000元,申请人山东水总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