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323民初2621号
原告:***,男,198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水县。
原告:***,男,1972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水县。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成全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权限。
被告:山东水总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370000163056156E。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国曜琴岛(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被告:***,男,198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水县。
被告:***,男,1978年3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水县。
被告:沂水县农业农村局,住所地:沂水县沂蒙山东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1323004462616Q。
负责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成全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权限。
被告:***,男,197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水县。
原告***、***与被告***、***、山东水总有限公司、沂水县农业农村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2日立案。2023年8月1日,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数额为10000元。2023年8月2日,原告***、***以双方正在积极协商、促成庭外解决案涉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