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水总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向、山东水总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7民终49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67年7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绵阳市盐亭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3年3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盐亭县(现四川省盐亭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水总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3056156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盐亭县武引建设管理局,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盐亭县行政服务中心6楼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106264512186903。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被上诉人山东水总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盐亭县武引建设管理局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2023)川0723民初3592号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2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查,上诉人**收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