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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某某设发展有限公司与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2民辖终1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工业园区秀山路32号130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 原审被告:**(上海)电力检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盛石路270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上诉人上海***设发展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22)沪0113民初2771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海***设发展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应属劳资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根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原审确定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并无不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由系争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系争工程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本案应由原审法院管辖。原审法院受理本案并无不当,裁定驳回上诉人管辖权异议,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孙 斌 审判员 陈 琪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陆 玮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