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2民辖终1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工业园区秀山路32号130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
原审被告:**(上海)电力检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盛石路270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上诉人上海***设发展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22)沪0113民初2771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海***设发展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应属劳资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根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原审确定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并无不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由系争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系争工程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本案应由原审法院管辖。原审法院受理本案并无不当,裁定驳回上诉人管辖权异议,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孙 斌
审判员 陈 琪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陆 玮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