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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上海某某设发展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3民初27712号之一 原告:***,男,1968年7月11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溧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标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工业园区秀山路32号130室。法定代表人:***。被告:**(上海)电力检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盛石路270号。法定代表人:***。原告***与被告上海***设发展有限公司、**(上海)电力检修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故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