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109民初149号
原告:A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公司
被告:**
本院在审理A公司与B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A公司于2024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A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B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A公司撤回对B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404元,减半收取1702元,由A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O二四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