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弘韬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某某设发展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109民初149号 原告:A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公司 被告:** 本院在审理A公司与B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A公司于2024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A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B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A公司撤回对B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404元,减半收取1702元,由A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O二四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