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银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福建省银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闽05民终3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5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银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德化县。
法定代表人:蒋文明,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至国,北京盈科(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惠锚,男,1977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剑平,福建岱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燕燕,福建岱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桂妹,女,1970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锻练,男,197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春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妙善,女,197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春县。
上诉人***、福建省银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惠锚、郭桂妹、林锻练、林妙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5)德民初字第22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16年11月24日向上诉人***送达《受理上诉案件通知》,通知其应在收到本通知的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000元。2016年11月30日,***以家庭经济困难为由,向本院提交缓交诉讼费申请书。2017年2月15日,本院作出《不准予缓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并于2017年2月16日向***邮寄送达该通知。***于2017年2月24日签收该通知后未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佳华
审 判 员  郑泽阳
代理审判员  吴钟毅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杨 扬
附引用法律条文内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