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1327民初4899号
原告:莒南县润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南县涝坡镇涝坡社区。
法定代表人:张美秀,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郇秀臻,莒南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敏,山东羲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莒南县涝坡镇柳河社区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莒南县涝坡镇大柳沟村。
法定代表人:孙运平,社区主任。
被告:莒南县涝坡镇柳河社区石泉河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莒南县涝坡镇石泉河村。
负责人:刘泊,涝坡镇石泉河村党支部书记。
上述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洪征,山东诚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莒南县润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强公司)与被告莒南县涝坡镇柳河社区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柳河社区村委会)、莒南县涝坡镇柳河社区石泉河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石泉河村村委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润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郇秀臻、范敏,被告柳河社区村委会、石泉河村村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洪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润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调解或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工程款686084元及利息损失;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因社区工程建设向社会公开招标,原告中标后,双方分别于2018年12月6日签订了《涝坡镇石泉河村老年房工程施工合同》、《涝坡镇石泉河村锅炉房改造工程施工合同》,2018年12月29日签订了《楼前地面硬化、花砖铺设承包合同》、《楼前广场周边路沿石等安装工程合同》,2019年6月18日签订了《涝坡镇石泉河村村西桥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合同。当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并使用后,经双方结算,被告村委会会计于2020年4月3日向原告出具了结算单,共计欠原告工程款686084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却一拖再拖,至今未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特诉于法院,请依法审理,以实现原告的诉讼请求。
柳河社区村委会辩称,双方存在建设工程合同关系及欠工程款属实,但是有部分数额涉及质保金,尚未达到支付的条件。涉案的工程存在很多质量问题,需要原告继续承担维修义务,或者从工程款中相应扣除维修所需要的数额及承担相应的赔偿义务,依法提出反诉。
石泉河村村委会辩称,同柳河社区村委会答辩意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认定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12月6日,原告润强公司与被告石泉河村村委会签订涝坡镇石泉河村锅炉房改造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涝坡镇石泉河村锅炉房改造工程;工程地点为涝坡镇石泉河村;承包范围为包工包料;开工日期为2018年12月7日;竣工日期为2018年12月26日;工程造价为签约合同价(含税价)为52200元;付款方式为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付工程费的90%,余款作为质保金待质保期满后无任何质量问题后付清;结算方式为本项目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单价一次性包死,工程量按预算结算;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施工验收规范及石泉河村村委会要求,必须达到国家或专业质量检验评定的合格标准及以上。
2018年12月6日,原告润强公司与被告石泉河村村委会签订涝坡镇石泉河村老年房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涝坡镇石泉河村老年房工程;工程地点为涝坡镇石泉河村;承包范围为包工包料;开工日期为2018年12月7日;竣工日期为2019年1月30日;工程造价为签约合同价(含税价)为280678元;付款方式为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付工程费的90%,余款作为质保金待质保期满后无任何质量问题后付清;结算方式为本项目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单价一次性包死,工程量预算结算;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施工验收规范及石泉河村村委会要求,必须达到国家或专业质量检验评定的合格标准及以上。
2018年12月29日,原告润强公司与被告石泉河村村委会签订楼前广场周边路沿石等安装工程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工程项目坐落于涝坡镇石泉河村内;开工时间为2018年12月29日开工,于2019年1月28日竣工,并交付石泉河村村委会使用;工程费为5.4万元;付款方式为工程整体完工经初级验收合格后付工程款的90%,为保证该工程质量、保修等,余额经一年保修期后付清(自工程竣工之日起);工程竣工后,经上级及验收小组,依据有关规定、本合同及设计标准、要求验收,若出现质量问题等,均由润强公司负担。
2018年12月29日,原告润强公司与被告石泉河村村委会签订楼前地面硬化、花砖铺设承包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工程项目坐落于涝坡镇石泉河村村内;开工时间为2018年12月19日开工,于2019年1月28日竣工,并交付石泉河村村委会使用;工程费为18.12万元;付款方式为工程整体完工经初级验收合格后付工程款的90%,为保证该工程质量、保修等,余额经一年保修期后付清(自工程竣工之日起);工程竣工后,经上级及验收小组,依据有关规定、本合同及设计标准、要求验收,若出现质量问题等,均由润强公司负担。
2019年6月18日,原告润强公司与被告石泉河村村委会签订涝坡镇石泉河村村西桥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涝坡镇石泉河村村西桥涵建设工程;工程地点为涝坡镇石泉河村;承包范围为包工包料;开工日期为2019年6月18日;竣工日期为2019年8月17日;工程造价为签约合同价(含税价)为114764元;付款方式为工程完工经过验收合格后付工程款的90%,余款作为质保金待质保期满后无任何质量问题后付清;结算方式为本项目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单价一次性包死,工程量预算结算(或据实结算);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施工验收规范及石泉河村村委会要求,必须达到国家或专业质量检验评定的合格标准及以上。
以上五项合同签订后,原告润强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为被告石泉河村村委会建设了各项工程,另原告润强公司为被告建设农村无害化厕所改造工程。
2020年4月2日,原告润强公司向被告石泉河村村委会出具增值税发票共计十张,合计发票数额686092元。其中九张发票中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一栏中记载为“*建筑工程*工程款”,合计金额682842元,另一张发票中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一栏中记载为“*建筑工程*农村无害化厕所改造工程款”,金额为3250元。
另查明,石泉河村村委会现已合并成立柳河社区村委会。
上述事实,由原、被告的陈述、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所证实,并经本院庭审查证所认定。
本院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原告润强公司与被告石泉河村村委会之间签订的五项施工合同均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各项建设工程合同均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被告石泉河村村委会现已合并成立被告柳河社区村委会,被告柳河社区村委会应在管理被告石泉河村村委会财产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经双方当事人陈述及举证、质证,本案争议焦点为:一、原告润强公司是否存在延期交付工程的行为以及建筑工程是否存在质量不合格的问题。二、被告尚欠原告润强公司工程款数额的认定,被告是否应支付合同中约定的质保金。
关于争议焦点一。民事诉讼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当事人对于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被告对于原告润强公司是否存在延期交付工程的行为及建筑工程是否存在质量不合格的问题负有举证责任。被告未提交相关充分证据予以证实,且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曾提出反诉,要求润强公司支付逾期交付工程的违约金以及工程质量问题的经济损失,后又自愿撤回反诉,无证据证实原告润强公司存在延期交付工程的行为以及建筑工程存在质量不合格的问题,被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对被告的此项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争议焦点二。关于各项工程总价款的认定。双方在五项合同中均约定了工程造价或工程费,且在涝坡镇石泉河村村西桥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涝坡镇石泉河村锅炉房改造工程施工合同、涝坡镇石泉河村老年房工程施工合同中,双方均约定了结算方式为项目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单价一次性包死,工程量按预算结算,故应按照双方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款作为结算工程款,五项工程的工程款合计为682842元(52200+280678+54000+181200+114764)。另原告润强公司为被告石泉河村村委会建设农村无害化厕所改造工程,原告润强公司提交的相应发票中显示该项工程的工程款为3250元,故原告润强公司建设各项工程价款共计686092元。原告在计算时存在数额上的差距,原告要求建设工程款为686084元,并不损害被告的合法利益。关于合同中约定的质保金问题。双方合同中均约定了工程的开工日期及竣工日期,被告未举证证实原告润强公司存在延期交付工程的行为,工程竣工日期应认定为合同中约定的日期。双方均未举证证实工程验收的时间及验收结果,且工程现已交付使用,应认定竣工时间为验收时间。双方在涝坡镇石泉河村锅炉房改造工程施工合同、涝坡镇石泉河村老年房工程施工合同、涝坡镇石泉河村村西桥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未明确约定质保金具体的支付期限,质保期限应自建设工程经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二年。至本案判决时,涝坡镇石泉河村锅炉房改造工程施工合同、涝坡镇石泉河村老年房工程施工合同中的质保期限均已届满,被告应按约定支付相应质保金。涝坡镇石泉河村村西桥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质保期限尚未届满,未达到支付相应质保金的条件,对于原告润强公司要求被告支付此施工合同中约定的质保金11476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双方在楼前广场周边路沿石等安装工程合同、楼前地面硬化、花砖铺设承包合同中约定为余额经一年保修期后付清,至本案判决时,保修期均已届满,被告应按约定支付相应质保金。对被告的此项辩解意见,本院予以部分采信。扣除上述未达到支付条件的质保金后,被告现应支付原告润强公司工程款674616元。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利息,但在原告润强公司诉至法院后,被告仍拒不支付工程款,其利息损失,应予赔偿,利息可自起诉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综上所述,对于原告润强公司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686084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莒南县涝坡镇柳河社区石泉河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莒南县润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674616元及利息(自2020年10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莒南县涝坡镇柳河社区村民委员会在管理被告莒南县涝坡镇柳河社区石泉河村村民委员会财产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项履行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30元,保全费3950元,合计9280元,由被告莒南县涝坡镇柳河社区石泉河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赵凤强
人民陪审员 赵广兰
人民陪审员 陈庆秀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法官 助理 王世成
书 记 员 徐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