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广强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

宁波市北仑区大碶优佳电脑店与宁波广强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206民初2056号
原告:宁波市北仑区大碶优佳电脑店(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206MA28YHKFXE)。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大碶街道东街130号A幢130号。
经营者:***。
被告:宁波广强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599477752E)。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莫干山路36号B幢1号-20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北仑区大碶优佳电脑店与被告宁波广强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宁波广强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北仑区大碶优佳电脑店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市北仑区大碶优佳电脑店撤回对被告宁波广强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市北仑区大碶优佳电脑店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