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广强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通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宁波广强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109民初2928号
原告:杭州通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MA27XYLW54,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萧山农业大厦1幢24层2407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译水,该公司员工。
被告:宁波广强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599477752E,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莫干山路36号B幢1号-203。
法定代表人:吕广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通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广强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通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被告宁波广强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已付清余款为由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杭州通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宁波广强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通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宁波广强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725元,由原告杭州通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