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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206民初7142号
原告:***,男,195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盱眙县。
被告:宁波广强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莫干山路36号B幢1号2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599477752E。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198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宁波广强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1月25日以被告已支付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宁波广强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宁波广强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612元,减半收取30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张姗珍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乐贞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