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206民初190号
原告:***,男,汉族,1979年2月4日出生,住江西省瑞昌市。
被告:宁波广强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莫干山路******-2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599477752E。
法定代表人:吕广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文平,浙江联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家言,浙江联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受理***与被告宁波广强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同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宁波广强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宁波广强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傅赛君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 巨红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