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2民初20103号之一
原告:***,男,1969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
被告:***,男,198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
第三人:重庆胜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
原告***与被告***及第三人重庆胜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公告费300元,合计3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