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安岭大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呼伦贝尔辉河湿地宏图成祥草原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与大兴安岭大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7民终60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呼伦贝尔辉河湿地宏图成祥草原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鑫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大兴安岭大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
法定代表人:文仕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妮娜,内蒙古屹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男,1979年8月21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
上诉人呼伦贝尔辉河湿地宏图成祥草原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大兴安岭大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2017)内0724民初16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案涉工程工程量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施工范围认定缺乏合同依据;道路工程应对质量问题进行鉴定确认,并进而确定实际完成工程量。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2017)内0724民初166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呼伦贝尔辉河湿地宏图成祥草原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189.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阿润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附:本判决适用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