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内0723执1049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大兴安岭大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2018)内0723民初12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32525元,承担本案执行费388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给付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
本院认为,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2018)内0723民初12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l)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2018)内0723民初12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