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安岭大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大兴安岭大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内0723执1049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大兴安岭大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2018)内0723民初12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32525元,承担本案执行费388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给付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
本院认为,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2018)内0723民初12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l)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2018)内0723民初12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