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奇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黑2761执117号
申请执行人:***奇***锅炉水暖配件商店,现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区林海路11号楼西数1门市。
被执行人:大兴安岭大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社会同意信用代码9123270032294301XK,现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区朝阳路加区医院门诊对面。
法定代表人:***,男,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奇***锅炉水暖配件商店与被执行人大兴安岭大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和解,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黑2761执117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提出恢复对(2023)黑2761民初1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