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宏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宏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923执保109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高县瑞隆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芦洲乡工业园小区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3693720640A。

法定代表人:赵永贵,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西宏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塔下乡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3087137893H。

法定代表人:王敏,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解除保全申请人上高县瑞隆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诉被申请人江西宏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根据解除保全申请人上高县瑞隆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21年3月3日作出(2021)赣0923民初60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宏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存款6,000,000元整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上高县瑞隆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宏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一致调解协议。现解除保全申请人上高县瑞隆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宏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宏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卢刚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龚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