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宏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高县瑞隆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江西宏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923执保62号

申请人:上高县瑞隆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芦洲乡工业园小区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3693720640A。

法定代表人:况勇,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西宏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塔下乡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3087137893H。

法定代表人:王敏,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上高县瑞隆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诉被申请人江西宏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上高县瑞隆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江西宏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相当于60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上高县瑞隆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以在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中心支公司购买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上高县瑞隆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宏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易敏然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龚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