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大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大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803民初6506号
原告:**,男,1990年6月9日生,汉族,住淮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淮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大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漕运镇谢庄村6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91年1月19日生,汉族,住淮安市。
第三人:**,男,1984年11月4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
第三人:江苏省淮河入海水道工程管理处大运河立交管理所,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运东闸。
负责人:***,该管理所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岸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被告江苏大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省淮河入海水道工程管理处大运河立交管理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自愿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扬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