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626财保85号
申请人:***,男,196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瓮江镇花门村145号,公民身份号码:430626196708237710。
被申请人:湖南省拓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郴江路东盛花园2栋1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00096421597B。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7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仁县城关镇城西居委会七一西路,公民身份号码:432831197707280010。
申请人***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拓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4万元或对等值的其他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分公司出具“诉讼保全责任保险担保书”作为申请财产保全的担保。
经审查,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拓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40000元,或对被申请人湖南省拓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不动产或其他等值财产采取查封等财产保全措施;保全期限:银行存款一年,不动产三年,其他财产两年;财产保全期间,由被申请人湖南省拓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保管各自被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财产,不得实行买卖、赠与、抵押等转移或改变财产所有权、使用权的行为及其他妨碍行为。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曾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