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拓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湖南省拓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626民初2047号
原告:***,男,197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
被告:湖南省拓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郴江路东盛花园2栋1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00096421597B。
被告:***,男,1977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郴州市安仁县。
原告***与被告湖南省拓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要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周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