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湘0626执保330号
申请人***,男,1971年10月02日出生,证件号码430626197110021055,地址湖南省平江县。
被申请人湖南省拓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郴江路东盛花园2栋105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7年07月28日出生,证件号码432831197707280010,地址郴州市安仁县。
申请人***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湖南省拓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9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拓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9000元。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