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05民初556号
原告:***,男,196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
被告:重庆长江两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125号13-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6221972741。
法定代表人:曹建波,职务不详。
本院立案受理的原告***与被告重庆长江两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后向原告***送达缴费通知书,并告知原告***在接到本通知书后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未按期交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彭磊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张畅
书 记 员 张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