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渝0103民初11974号
原告:***(曾用名魏小斌),男,汉族,1971年6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长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国,重庆津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长江两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区建新**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6221972741。
法定代表人:曹建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伶,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3年8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垫江县。
原告***与被告重庆长江两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60元,减半收取1730元,保全申请费1310元,均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阳元霞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邓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