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长江两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笠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长江两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某某生物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20民初8857号 原告:重庆笠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晒光坪89号附2号16-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MA60KBEG7H。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中联(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长江两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125号13-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622197274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伶,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生物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东林大道92号(52号厂房)(西苑六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MA60DEAM04。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生于1958年7月16日,住重庆市北碚区,系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重庆笠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长江两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生物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笠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笠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笠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重庆笠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389.98元,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 审 判 员  陈 竹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  姜 利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