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长江两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重庆格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渝0113民初6385号
原告:重庆长江两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125号13-4,统一社会信号代码915001056221972741。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伶,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格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华福大道北段77号商业2幢2-5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5YW6R18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边,重庆瀛***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男,1987年7月3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边,重庆瀛***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8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
原告重庆长江两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两岸公司)与被告重庆格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建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6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长江两岸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万伶,被告格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边、***,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边,第三人**到庭参加诉讼。因案情复杂本案转入普通程序,于2021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长江两岸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万伶,被告格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边、***,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长江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向原告长江两岸公司返还工程款245867.48元及利息(以欠款金额为基数,从2020年9月30日起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时止)。事实和理由:2020年7月29日,原告长江两岸公司与被告格建公司、**签订了《工程项目内部承包协议》,约定原告长江两岸公司将位于重庆市巴南区××路轻轨站旁的“重庆中建清能.悦和城项目营销中心装饰工程”项目内部承包给二被告经营管理,经营管理成本由二被告自行承担,工程价款为包干价120万元。合同签订后,被告进场施工,但未完工,于2020年9月30日将剩余工程以固定价款转由第三方负责收尾,并约定超过固定包干价部分由二被告负责支付。但是,二被告未再向其施工期间的材料商、工人及第三人支付任何费用。原告长江两岸公司代其支付了工程款、材料款等共计1445867.48元。原告两江两岸公司多次找二被告结算未果,现诉请如上。
被告格建公司、**辩称,1.原、被告无隶属关系,双方不存在内部承包,原、被告实为转包;2.原告长江两岸公司违反其与发包******和执业公司的约定将案涉项目转包给被告格建公司的行为违法,原、被告签订合同无效,且被告格建公司无工程施工资质,应按实际施工人的标准进行结算;3.被告**系被告格建公司签约代表,不是本案适格被告;4.被告格建公司与原告长江两岸公司约定包干价120万元是基于原告长江两岸公司法定代表人***承诺通过其他项目补充本工程工程款差价,该价款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5.据说案涉项目原告长江两岸公司从发包方拿到的合同金额达230万元,转包给被告格建公司的价款120万元与行业价格不符;6.被告格建公司保留向原告长江两岸公司追偿实际施工款项的权利;7.原告长江两岸公司将案涉项目的收尾工程以约30万元的价格交予第三人**施工,加上原告长江两岸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垫付款140万元,案涉项目总金额达170万元,而原告长江两岸公司未就尾款30万元向二被告主张,能够佐证案涉项目的无效合同载明的包干价120万元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本工程尚未办理结算,具体工程量及施工成本尚未确定,原告长江两岸公司主张权利不具备条件,不同意原告长江两岸公司的诉讼请求。被告**另辩称,原告长江两岸公司法定代表人***承诺除包干价120万元另支付10万元,原告长江两岸公司称将工程转包给第三人**不属实。工程出现问题后,被告**请求第三人**继续将后续工程完工。会议纪要签订后,原告长江两岸公司未通知被告结算。
第三人****称,第三人**自项目开始便参与了工程。2020年9月30日,第三人**将案涉工程完工,原告长江两岸公司前期支付了144万余元,第三人**后期又支付了36万元,该工程总价款约180万元。二被告及第三人**在对工程进行预算核算时,该项目基本没有亏损,但后期实际施工中发现与预算出入很大,被告格建公司在施工80%时无法再继续,双方产生了矛盾,后来由第三人**继续完成了工程。原、被告在案涉项目中均有亏损,原告长江两岸公司没必要再起诉二被告。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7月25日,原告长江两岸公司(甲方)与被告格建公司(乙方)签订了《工程项目内部承包协议》,被告**系被告格建公司签约代理人,合同主要约定:甲方将重庆中建清能·悦和城项目营销中心装修工程(装饰、水电安装部分)内部承包给一番国际宁管理,授权乙方对该项目工程施工的全过程进行组织、管理、协调与监督;第四条合同工程价款、支付、计算、结算:(一)合同工程价款、支付:依据重庆中建清能·悦和城项目营销中心装修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重庆悦和2020042》工程投标施工项目内容和双方签订项目清单计价表清单、图纸内范围包干总价为120万元,其中不含空调安装所有配电部分的材料安装等。结算以建设方的最终结算施工内容和工程量为准;工程款支付方式:1.提供合同金额60%设备增值税发票;2.进场签订合同由甲方依据进度需求和双方约定支付进度款:分五期:第一次签订合同进场7月28日内支付合同总额10%即120000元;第二次正常进度施工7月31日支付合同总额10%即120000元;第三次正常进度施工9月7日支付合同比例10%即120000元;第四次正常进度施工8月21日支付合同总额20%即240000元;第五次正常进度施工8月31日支付合同总额10%即120000元,合计960000元。工程完工累计工程进度款支付不得超过合同总额80%。3.交付使用建设**工验收合格20天内支付合同总额的97%余额(需提供完整等额比例增值税发票);甲方与建设方结算后15天内支付结算97%余额(需提供完整等额比例增值税发票)。4.质保按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质保金为结算基恩3%;质保2年到期返还。5.变更签证部分依据建设方签订结算量价*80%结算,乙方须配合甲方办理相关手续。(二)管理费及要求:乙方根据甲方与建设方签订的重庆中建清能·悦和城项目营销中心装修工程(装饰、水电安装部分)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的方式与建设方办理竣工结算,竣工资料编制方法:方式一、乙方负责该工程施工资料文件建立编制至竣工资料**、装订成册;并应将建设方签字**的完整竣工资料纸质文件壹套及相关电子档文件交甲方存档,收到该工程项目竣工文件甲方方可结算余款项;方式二、乙方负责提供完整该工程施工采购材料相关进场报验报告、合格证及配合隐蔽工程资料签字等,由甲方负责收集资料编制资料文件建立编制至竣工资料**、装订成册;并应将建设方签字**的完整竣工资料纸质文件壹套及相关电子档文件交存档等。合同附有《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计价表》,对项目名称、项目特征、工程量、金额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被告格建公司进场施工,被告**负责现场管理。合同履行中,原告长江两岸公司代被告格建公司对外支付了款项。
原、被告就原告长江两岸公司代付的以下款项无异议:
支付时间
支付对象
支付金额(元)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重庆鑫明耀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11764
2020年8月24日
重庆晨贝地毯有限公司
8000
2020年8月17日
重庆森宏润木业有限公司
18720
2020年8月21日
杭州诺贝尔陶瓷有限公司重庆销售分公司
17609.28
2020年8月11日
**
50000
2020年8月17日
**
50000
2020年8月21日
**
50000
2020年9月2日
***
10000
2020年9月2日
***
10000
2020年9月2日
**
10000
2020年9月14日
***
20000
2020年8月5日
**
120000
2020年7月28日
**
20000
2020年8月14日
重庆蒲新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16141
2020年8月31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16000
2020年9月9日
99405
2020年9月28日
***
36562
2020年9月29日
**
57000
2020年9月29日
**
9500
2020年9月28日
***
42965
2020年9月28日
***
37000
2020年9月29日
***及其他木工
95000
合计
805666.28
原告长江两岸公司代付的以下款项有二被告委托付款书:
支付时间
支付对象
支付金额(元)
2020年8月24日
重庆森宏润木业有限公司
100000
2020年9月25日
重庆森宏润木业有限公司
10000
2020年8月31日
重庆城骄建材有限公司
37236
2020年8月31日
杭州诺贝尔陶瓷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2448
2020年8月14日
嘉***木业有限公司
52216
2020年8月17日
嘉***木业有限公司
899
2020年8月25日
嘉***木业有限公司
8688
2020年9月1日
嘉***木业有限公司
7060
2020年8月21日
重庆橡楦陶建材有限公司
31760
2020年8月24日
重庆橡楦陶建材有限公司
18753.2
2020年7月30日
重庆博雨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100000
2020年8月20日
***
21698
2020年8月20日
***
1075
2020年8月14日
**
13380
2020年8月13日
重庆博创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35710
2020年8月26日
重庆博创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30000
2020年9月22日
**
20000
2020年8月14日
***
28248
合计
519171.2
此外,2020年8月24日,被告**向原告长江两岸公司财务主管***微信发出《手工地毯报价表》,载明重庆晨贝地毯有限公司报价19500元。原告长江两岸公司于2020年10月19日向重庆晨贝地毯有限公司付款11500元(另8000元由被告原告长江两岸公司于2020年8月24日支付,二被告无异议)。2020年8月31日,被告**向***微信发出《人造石供销合同》,合同约定原告长江两岸公司向重庆城骄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定制沙盘、互模台、水吧台等,价款暂计124120元;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支付定金总金额的30%即37236元,货物到达现场付清85%即68266元,尾款18618元在结算后5日内付清。原告长江两岸公司于2020年10月19日向重庆城骄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付款68266元、于2020年10月26日付款18618元。
原告长江两岸公司于2020年10月27日向重庆鑫明耀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付款10000元、于2020年12月2日向该公司付款7646元。原告长江两岸公司于2020年10月21日向重庆森宏润木业有限公司付款5000元。
2020年9月30日,原告长江两岸公司与被告**、第三人**形成会议纪要,内容为:重庆长江两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重庆格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相关人员共同协商,针对清能·悦和城营销中心装饰工程项目截止至2020年9月29日施工现场余下合同范围施工内容处理办法如下:1.关于前委托重庆长江两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订购主材部分(含安装人工、辅材、验收合格),约124750元以内。2.现场完工至竣工验收合同范围内未完成施工内容部分必须现金支付,由重庆长江两岸建设集团有限代付不超过80000元整,不足部分由施工承包人负责支付。3.其它未在上述1.2项内施工内容部分产生的主材料、辅材、人工均由施工承包人**、**负责采购支付相应款项,完成相应施工内容。将以上施工内容按施工要求、工期完成达到验收合格标准,相关施工人员、供应商在确保工程完工,且不得到工程项目地、业主办公室及政府部门起诉闹事,相关后果由施工承包方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共同遵守以上会议处理办法内容,确保工程顺利完成,交付验收达到竣工合格,交付业主使用。本次会议参会人员有***、**等。之后,被告**未继续参与项目管理,由第三人**管理完成了后续施工,原告长江两岸公司另向第三人**支付了工程款。案涉项目现已交付使用。
另查明,重庆格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包括一般项目:室内外装饰涉及(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后方可经营);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市场工程设计施工(均需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后方可经营);从事建筑相关业务(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后方可经营)等。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工程项目内部承包协议、委托书、会议纪要、证明、微信聊天记录、委托付款书、网上银行电子回单、电子银行业务回单、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等证据在案为凭,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现被告格建公司不具备相关资质,其与原告长江两岸公司签订的《工程项目内部承包协议》应属无效。对原告长江两岸公司要求被告格建公司返还多收取的款项245867.48元的诉讼请求,根据审理查明,原、被告无争议以及有委托付款书的款项为1324837.48元。此外,原告长江两岸公司于2020年10月19日向重庆晨贝地毯有限公司付款11500元有《手工地毯报价表》佐证,本院予以确认。原告长江两岸公司于2020年10月19日向重庆城骄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付款68266元、于2020年10月26日付款18618元,有其举示的《人造石供销合同》佐证,本院予以确认。对原告长江两岸公司于2020年10月27日向重庆鑫明耀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付款10000元、于2020年12月2日向该公司付款7646元,于2020年10月21日向重庆森宏润木业有限公司付款5000元,因其举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述付款取得了二被告同意,本院不予采信。综上,原告长江两岸公司代被告格建公司支付款项共计1423221.48元。尽管《工程项目内部承包协议》无效,但案涉工程已交付使用,原告长江两岸公司可参照协议价款的约定要求被告格建公司履行。根据协议约定,原、被告结算由被告格建公司负责该工程施工资料文件建立编制至竣工资料**、装订成册,并应将建设方签字**的完整竣工资料纸质文件壹套及相关电子档文件交原告长江两岸公司存档,收到该工程项目竣工文件原告长江两岸公司方可结算余款项或者由被告格建公司负责提供完整该工程施工采购材料相关进场报验报告、合格证及配合隐蔽工程资料签字等,由原告长江两岸公司负责收集资料编制资料文件建立编制至竣工资料**、装订成册。现案涉工程已交付使用,被告格建公司应及时按上述程序配合原告长江两岸公司完成结算,截至法庭辩论终结时,其未举证证明已积极配合结算,应视为结算条件已成就。根据约定,被告格建公司完成全部工程收取包干价120万元,现其未完成全部工程时原告长江两岸公司仍按该包干价计算其应得的工程款,未损害被告格建公司权益。被告格建公司抗辩工程施工中有增量,但未举证证明,本院不予采信。结合付款情况,被告格建公司多收取的工程款223221.48元应向原告长江两岸公司返还。对原告长江两岸公司主张的利息,该利息视为资金占用损失,本院酌情认定为以223221.48元为基数,从2021年10月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被告**作为被告格建公司的签约代表,非合同一方当事人,对原告长江两岸公司不负有返还款项义务。
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重庆格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重庆长江两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223221.48元;
二、被告重庆格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长江两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资金占用损失(以223221.48元为基数,从2021年10月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重庆长江两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88.01元,由原告重庆长江两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59元,被告重庆格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529.0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上诉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