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481民初317号
申请人:永安市永福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安市大洲后大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X2944166X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众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福建省筑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安市东坡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MA344H4Q2T。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昌庆,福建顺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永安市永福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福建省筑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福建省筑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572154.78元的财产。申请人向本院提供***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支行帐号为××××的帐户内的存款200000元作为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支行设立的帐号为××××的帐户内的存款200000元。
二、冻结福建省筑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72154.78元。
案件申请费3381元,由永安市永福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项满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