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606执异149号
异议人:保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莲池区五四东路15号。
法定代表人:韩跃辉,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顺平县曲寨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顺平县高于铺村西。
法定代表人:胡玉存,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保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莲池区五四东路15号。
法定代表人:韩跃辉,公司总经理。
在本院执行顺平县曲寨水泥有限公司与保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异议人保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对本院冻结被执行人保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账户存款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保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称,顺平县曲寨水泥有限公司与保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保定市莲池区法院冻结的其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户:0409********系满城区兰汀竹溪小区住宅楼、邻里中心及地下车库工程开设的农民专用账户;冻结的其公司名下文安县惠民村镇银行账户:2028********系廊坊贺阳高级中学项目二期工程工程开设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专用账户。根据2020年5月1日实施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三十三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另根据《关于在做好防止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被查封、冻结或者扣划有关工作的通知》的规定,除法律另有专门规定外,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查封、冻结或者扣划两类账户资金。根据上述规定,依法设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理应保证账户内资金专款专用,法院不应对该账户采取冻结等强制执行措施。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及使用管理规定》的规定,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账户具有特殊性,属于专用账户,法院不应对该账户采取冻结等强制执行措施。
异议人保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证据如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工资委托发放协议书,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备案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缴存审批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审批表、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文安县惠民村镇银行证明。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2021)冀0606民初字第6646号民事调解书,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2021)冀0606执3731号执行裁定书。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2021)冀0606执373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
顺平县曲寨水泥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交答辩。
本院查明,顺平县曲寨水泥有限公司与保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作出(2021)冀0606民初664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效力。顺平县曲寨水泥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10月30日以(2021)冀0606执3731号裁定冻结中国工商银行账户0409********内存款1200000元、于2021年10月30日以(2021)冀0606执3731号之一裁定冻结文安县惠民村镇银行账户2028********内存款2129.66元。
另查明,异议人保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工资委托发放协议书,签订日期为2019年7月19日,甲方(建设单位)保定市地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乙方(施工企业)保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丙方(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满城支行,协议约定“经甲、乙、丙三方友好协商,乙方在丙方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作为兰汀竹溪小区(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账户号:0409********,此账户不得开通网上银行。甲、乙方同时委托丙方代发农民工工资”。第十条约定“专项账户在工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开户银行解除监管前,只能用于向该项目施工总承包企业的农民工工资个人账户划拨工资,不得挪作他用”。保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工资委托发放协议书,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备案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缴存审批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审批表、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文安县惠民村镇银行证明。证明涉案账户属于兰汀竹溪小区农民工工资专户及廊坊贺阳高级中学项目二期工程工程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账户,请求解除对中国工商银行账户0409********、文安县惠民村镇银行账户:2028********的冻结措施。
本院认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第三十三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关于在做好防止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被查封、冻结或者扣划有关工作的通知》规定:除法律另有专门规定外,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查封、冻结或者扣划两类账户资金。本案中,保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其名下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满城支行账户0409********,是根据保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保定市地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满城支行签订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工资委托发放协议书》开设的,该账户系专门用兰汀竹溪小区项目保证农民工工资发放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异议人提出解除账户0409********冻结措施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异议人主张保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文安县惠民村镇银行账户:2028********系廊坊贺阳高级中学项目二期工程工程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账户,属于专用账户,法院不应对该账户采取冻结等强制执行措施。但未提交关于该账户不能冻结的相关证据及法律规定,解除冻结无法律依据。故本院对异议人申请解除保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文安县惠民村镇银行账户:2028********冻结措施不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作出的(2021)冀0606执3731号执行裁定书。解除对被执行人保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满城支行账户0409********银行存款1200000元的冻结。
二、驳回异议人解除保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文安县惠民村镇银行账户:2028********银行存款冻结措施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刘保升
审判员 张增宇
审判员 梁 政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铭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