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保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河北金澳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609执459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保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五四东路15号。
法定代表人:韩跃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宏,河北达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振华,河北达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河北金澳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留村镇大营村。
法定代表人:母文娟,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永庆,该公司职工。
申请执行人保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金澳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冀0609民初11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保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河北金澳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工程款、材料款、利息及一审案件受理费12,471,319.18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本院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如下:
1.本院向被执行人河北金澳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调查表、传票等文书,但被执行人河北金澳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未实际履行。
2.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河北金澳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保险信息、证券信息及互联网银行信息,仅查到银行存款余额1,008元,已发放给申请人,本院对河北金澳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账户进行了冻结,其他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到保定市徐水区不动产登记中心、保定市徐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保定市徐水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河北金澳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4.河北金澳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在建的位于保定市徐水区,本院已予以查封,但因该楼尚未完工,也没有房产登记手续,暂不宜处置。
5.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河北金澳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国厅
审 判 员 李志强
审 判 员 陈 林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贾慧哲
法官助理 郝 乾
书 记 员 刘屹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