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4民抗2号
抗诉机关:咸阳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原审被告):保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莲池区。
法定代表人:韩跃辉,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诉人(原审原告):陕西兴东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甘宗新,该公司董事长。
申诉人保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诉人陕西兴东物资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0)三民初字第00121号民事判决,向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检察院申诉,咸阳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九项规定的情形,以咸检民监【2021】61040000018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 本案指令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再审;
二、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翔宇
审 判 员 范 涛
审 判 员 陈德家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李 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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