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增与保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09民初340号

原告:**增,男,1963年7月13日出生,住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荣会玲,河北扬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五四东路**。

法定代表人:韩跃辉,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增诉被告保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原告**增于2021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增撤诉。

案件受理费822元,减半收取计411元,由原告**增负担。

审 判 员 李晶晶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陈 硕

书 记 员 张 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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