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09民初340号
原告:**增,男,1963年7月13日出生,住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荣会玲,河北扬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五四东路**。
法定代表人:韩跃辉,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增诉被告保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原告**增于2021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增撤诉。
案件受理费822元,减半收取计411元,由原告**增负担。
审 判 员 李晶晶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陈 硕
书 记 员 张 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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